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10-27浏览次数:404

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田家炳理学院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母校、母院的发展大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理工大学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 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 建设并维护校友会网站;
  (五) 募集、管理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在上海理工大学田家炳理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上海理工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在适当时候,可由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的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
  第十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母院资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校友总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10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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