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

发布者:张栋邦发布时间:2018-04-24浏览次数:13398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的不断发展,出国留学和劳务人员迅速增多,国内外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过去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派往国外的党员的管理,简化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防止丢失组织关系,决定对有关的规定作一些修改。
  一、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以及驻在国情况,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
  二、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和使馆党委接转,由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自行接转,或将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接转组织关系或转党员证明信。
  三、派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常驻国外机构(包括官方和民间)的长期工作人员和援外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部转驻外使领馆党委。
  四、在派往国外的留学和劳务人员中,凡出国时间在两年以下的,一般不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出国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可由党支部按正常手续进行发展工作,报上级党委(使馆党委或驻外劳务公司党委)批准。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转正问题,报上级党委审批。如党员分散,无法在国外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国外组织的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出国留学和劳务人员中党员缴纳党费办法仍按各派出部门的原规定执行。
  上述改进办法,是根据国外的特殊情况采取的特殊措施。由于国外情况复杂,希望各驻外使领馆党委要切实加强对驻外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和教育,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党员干部做党的工作。在留学和劳务人员中,要尽可能建立正式的或临时的党组织,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具体的组织形式和联系方法,可视驻在国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