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者:姜珍珍发布时间:2010-03-25浏览次数:395

上海理工大学理学院文件 

上理工理 [2010] 001号 

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规则,提高学院内部管理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一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学院全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实行领导,结合学院的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共同责任。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五条 学院的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根据议题需要,或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决策。
第七条 对不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师德
师风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管理等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讨论、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或推荐、专业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其他应该讨论决定的事项。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应认真把关,深入调查研究,意见成熟后形成讨论稿,并于会前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讨论内容,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议事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执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行为,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理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
  
 
 
 
 
 
 
主题词集体领导 议事 决策
    对:李 妍        印: 张鲁潮
发文单位:理学院    发文日期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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