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理学院团组织推优实施办法

发布者:姜珍珍发布时间:2011-12-07浏览次数:111

上海理工大学理学院团组织推优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军。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作为发展后备力量,实现共青团凝聚青年、服务青年、引导青年的目标是党赋予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
第二条 团组织推优也是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团支部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党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发挥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为规范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章》、《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学院党校的具体要求,我院团委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各团支部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每学期开期中,通过召开团支部会议,完成本班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推优基本名额上限为班级人数的10%(四舍五入)。若团支部或班级在上一学年获得“优秀团支部”、“一团一品”特色团支部或“优秀班级”等荣誉称号的,可增加1名;若班级组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或特色志愿服务项目,获得校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可增加1名;若该班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可增加2名。上述获奖增加推荐人数可累加。
第三章 被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无散布不良言论等不当行为,能积极引导和影响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 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遵守校纪校规,无抄袭作弊等不良现象,无处分和其他不良记录。
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良,本科生当前总学积点2.5以上,无不及格科目(补考通过的或任选课和二专除外)。研究生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 群众基础好,能团结同学和凝聚同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递交申请书之日起每季度至少一篇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递交至辅导员处。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第十三条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优先推荐: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类科创活动和科技比赛,表现突出的;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积极组织或参加社团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
第四章 团组织推优的具体步骤
第十四条 各班团支部书记征求本专业本科生党支部书记或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意见,召开主题团支部会议,可邀请辅导员、班导师到会参加,并有一名党支部党员代表作为监督员与会监督。在主题团会上通过民主推荐、自荐并经过民主选举确定本支部推优名单,并作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确定推优名单后,由各团支部书记指导被推荐同学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共青团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并认真填写团支部意见。
第十六条 《登记表》填写完毕后,交至本专业本科生党支部书记或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处,并由各党支部书记负责将《登记表》交到院团委签署分团委意见和校团委意见。各团支部书记负责向院团委组织部递交本次推荐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登记表》经院团委、校团委同意,学院党总支批准后,该推荐同学即成为我院入党积极分子,并推荐参加我院三级党校学习。《登记表》交由党支部书记管理。
第五章 团组织推优的基本流程
第十八条 团支部书记介绍会议流程和推荐办法,并安排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现场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针对团员情况进行民主推选,与会团员采取无记名的形式进行投票,团支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最终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不超过名额上限,按得票数排序)。
第二十条 整理团组织推优会议记录,并由与会的辅导员或党支部党员代表签字确认。
第六章 团组织推优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团组织推优会人数需超过本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可投弃权票(可少选但不可多选)。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的得票率须超过到会团员总数的1/2。
第二十四条 要做到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凑人数、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则取消该班及团支部全年推优、评优资格。督导员必须履行督导职责,负责监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将各党支部从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中按照要求择优推荐参加我院三级党校。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团委。学院党总支对团组织推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理工大学理学院团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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